南昌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根据学校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践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院综合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院、各系、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由主管院长、书记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实验中心和各系组成。各系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验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八条: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院根据学科和各实验室的特点,制作适合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人员应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七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配置根据实验室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和设备物资被保护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具体如:实验室每50平方米配备1至2个灭火器,电脑机房、资料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服装实验室配备灭火器和防火毯,音乐琴房每通道配备3个灭火器等。
(四)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对实验室进行巡查。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五)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实验中心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七)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八)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八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实验中心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 实验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学院,学院将予以网上通报。
(三)实验中心负责对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系)、保卫处、实验室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资产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资产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责任教师及实验人员,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单位考核差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