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学校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往我校工作,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经费列支薪酬的工作人员。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退休返聘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劳务派遣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依据申请设岗部门的岗位编制缺员情况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设岗,劳动合同制岗位占用人单位编制。满编、超编及有待聘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第五条 符合设岗条件的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原则上应先从学校在编人员中选聘,或选用勤工助学学生,在无合适人选或该岗位不适合选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设岗申请。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其岗位定义如下: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管理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工勤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前提下,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审批。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招聘两种方式。自主招聘由学校直接招聘,确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招聘按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凡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特点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均应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的选聘遵循“公开选拔、择优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劳动合同制人员的选聘程序:
1.校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用人(用工)单位拟订岗位要求、选聘条件和选聘形式;
2.校人才交流中心按照确定的选聘形式,开展信息发布和资格审查工作。应聘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学历和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已交纳过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缴费情况证明;
3.校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和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或劳务派遣机构拟派人选进行择优选拔;
4.录用人员与学校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条 应聘劳动合同制岗位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记录;
2.身心健康,需通过学校组织的体格检查和心理健康测试;
3.年龄满足如下要求:
(1)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应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专业技术岗位年龄要求;
(3)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4.特定技术要求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应资格:
(1)须持有政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含执业、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已具有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下岗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用工)单位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安排在其负责的单位,本校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单位。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薪酬管理执行“分类管理、以岗定薪”的分配原则。学校依据岗位要求、岗位职责和劳动强度,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和学校财务状况确定劳动合同制人员薪酬待遇标准,并逐步建立薪酬待遇增长机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和岗位绩效两部分,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1.岗位工资参考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2.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类别、工作要求和劳动强度、职责、风险、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聘期内不作调整。基础绩效依据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随工资按月发放,岗位绩效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在年终发放(详见附件一);
3.学校对部分工作强度大、技术要求高且工作环境特殊的岗位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岗位的技术要求、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情况划分为五个等级。特殊岗位津贴计入绩效工资的基础绩效项目中(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薪酬的经费来源分为三种:一是由学校专项经费直接支付;二是由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给用人(用工)单位的包干经费或由单位创收经费中支付;三是由用人(用工)单位的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薪酬支付
1.经人事处认定的面向全校提供服务管理的,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岗位,人员薪酬在学校专项经费列支。计划财务处依据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将相关费用分别支付给聘用人员、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
2.非公共服务属性岗位的人员薪酬,原则上在用人(用工)单位包干经费、创收经费或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用人(用工)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薪酬标准,经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其工资中按月扣缴。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下岗职工,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其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可在寒暑假期间安排补休。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交流中心,是学校负责劳动合同制聘用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其在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持续完善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2.负责核定全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用人计划,办理用工及审批、签约手续;
3.负责与学校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做好聘用人员的选用、管理和服务;
4.配合、协助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日常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障和考核管理制度,执行政府和学校有关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3.负责向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聘用人员计划;
4.协助配合校人才交流中心做好聘用人员的选用;
5.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政策法规、岗位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6.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完善工作条件与劳动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7.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校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8.及时收回辞职、解聘人员使用的与工作有关的证件(校发)、文件、物品及费用(包括工作证、校园卡,用人单位各类文件、图书资料、资产、培训费用),并将证件(校发)交人才交流中心;
9.及时向校人才交流中心反映聘用人员增减情况及到岗情况。因工作失职或故意隐瞒,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单位及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1.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考核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后报校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2.年度考核重点是对每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评价,在工作中表现出的职业道德、工作质量及业绩的数量、质量等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依据: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作为聘用人员的续聘、绩效工资的发放的依据;
(2)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其年终发放的岗位绩效如数发放;考核基本合格者,其年终岗位绩效按最高不超过所聘岗位对应标准的80%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其年终岗位绩效按最高不超过所聘岗位对应标准的50%发放。连续两年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应予解聘;
3.聘期考核是依据合同对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一个完整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全面评价,聘期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4.对于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年龄达到65周岁的,不再续聘。
第二十二条 劳动纪律管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
1.请假管理:
(1)请假应兼顾工作需要和个人实情;
(2)请假审批及办理等相关规定参照《南昌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劳动合同制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考取统招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入学攻读。
第二十三条 聘用终止。劳动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校人才交流中心,由校人才交流中心通知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终止聘用:
1.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聘用期间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隐瞒不报,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由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人才交流中心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包括管理制度、考勤记录、请假和销假手续、岗位履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付,由校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独立学院、学校后勤集团以及经学校授权可自主招聘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控制总量、科学设岗、节约成本、规范管理”的原则,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科学设定劳动合同制人员总量,对因聘用人员结构不合理、聘用人员总量过大造成经费紧张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单位,用人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授权可自主招聘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招聘计划应经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薪酬应经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从单位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发生劳动安全事故或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全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动合同制人员遵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原《南昌大学合同制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