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

南昌大学强化教师实践性能力训练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教师实践性能力训练,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技能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团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主动适应推进“三个转移”,做好“三篇文章”的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模式转变,以全面提升教师的实践力、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导向,以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为训练平台,强化对教师实践性能力的培养,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师队伍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训练目的

通过深入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紧跟社会发展和行业动态,熟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的生产、贸易、管理等运作流程,了解生产实际与专业教育的联系,提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实践操作技能,获得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实践经验,切实提升教师的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有效促进专业内涵建设。

第三条 训练原则

(一)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践性能力训练应体现先进性、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通过实践,既能及时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又能真正学到职业技能,对提高教师本人的实际能力和专业水平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二)统一指导与个人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的需要,对有关教师的实践性能力训练做指导性安排,教师结合个人目标确定实践性能力训练具体实施计划。

(三)专业相关性原则。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和专业发展需要参加与专业紧密相关的实践性能力训练,否则将视之无效,并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的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农、医等学科具有实践性技能和能力要求的相关专业的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性能力训练管理。

第五条 训练性质

实践性能力训练是继续教育的形式之一,属非学历、非学位类的继续教育培养。

第六条 训练形式

(一)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或生产服务一线挂职或顶岗实践;

(二)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政府部门一线从事课题研究;

(三)为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或社会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培训等技术服务;

(四)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政府部门一线从事未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教学实践活动。

第七条 训练资助项目及方式

(一)资助项目

1、 培训费;

2、 脱产实践期间的工资、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3、 外出实践的往返路费。

(二)资助方式

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资助方式按照《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教学实践活动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二章 计划与实施

第八条 实践性能力训练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形式之一,其计划纳入《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各类继续教育一并考虑,统筹安排。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联系、组织、选派专业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专业教师应填写《南昌大学教师参加实践能力训练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可在校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第九条 教师申请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的条件原则上按照《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师申请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的程序按照《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自行联系境内实践单位,并提供接受单位认可的实践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学院审核,学校人事处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无效,并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实践性能力训练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或双休日、课余时间进行。但根据学校、学院的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学院可以选派青年教师脱产锻炼。具体事宜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每年累计达一个月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每两年达一个月以上。二十个工作日相当于一个月。

第三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的管理(包括签订协议、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学习期间待遇、服务期与违约责任等)按照《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从人才培养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师的实践性能力训练项目,培训费每人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用于差旅费、培训费的支出。

第十五条 教师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或生产服务一线挂职或顶岗实践的,不享受额外待遇;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政府部门从事课题研究、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根据学校相关科技管理政策予以奖励。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教师在实践性能力训练过程中应填写《南昌大学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过程记录表》(见附件4、附件5)(可在校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第十七条 教师在实践性能力训练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交实践性能力训练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并填写《南昌大学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考核(鉴定)表》(见附件6)(可在校人事处网站“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在提交实践性能力训练总结报告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学校人事处及所在单位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的形式分别予以考核:

(一)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挂职或顶岗实践的,主要考核实践内容、实践时间、实践效果;

(二)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政府部门一线从事课题研究的,主要考核从事课题研究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三)为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或社会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的,主要考核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收益;

(四)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政府部门一线从事未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教学实践活动的,主要考核实践内容、实践时间、实践效果。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的经历将逐步纳入业绩考核的内容,作为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实践,学校不再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专业教师参加实践性能力训练的材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