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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修订版)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的职业素养,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拓宽国际学术视野、强化实践性知识训练、更新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的在职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

(三)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班);

(四)国(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经学校审批的各类校内学习进修培训;

(二)各种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

(三)国(境)内外访学、进修;

(四)做博士后研究;

(五)实践性知识训练。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养的资助项目及额度

一、资助项目

(一)学费;

(二)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外出学习的往返路费。

二、资助额度

(一)学校全额资助;

(二)学校部分资助,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三)所在单位全额资助或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于每年10月初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填写《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计划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培养计划表上签署意见、盖好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人事处结合各单位工作特点和教职工进修培养的实际情况,于11月初将审批意见反馈各单位。

第七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单位当年脱产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8%以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养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二、由学校、所在单位全额或部分资助学费者,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45周岁。超过规定年龄申请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校、所在单位不予资助学费;

三、培养方式以在职培养形式为主;

四、申请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学科相符合,或与本人现有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学科相符合;

五、申请访学进修或报考的院校应为国内外的知名大学或者知名科研院所;原则上申报我校博士点已覆盖学科的专业的院校应为“985工程”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及中科院所属的科研院所或国(境)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申报其它学科的专业的院校应为“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或国(境)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

六、非教学、科研人员不得脱产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七、申请报考统招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在校工作满两年并连续考核合格以上,或是依据其所在单位当年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

八、已经参加一次脱产半年以上或完成一个提高学历形式的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需在校再连续工作满两年并考核合格以上,或是依据其所在单位当年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要求,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九、教职工在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当年、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及上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不批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申请;

十、出国(境)留学、访学、进修人员还需满足其它相关出国(境)学习条件;

十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十二、满足特定项目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攻读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申请程序。

一、本人应于每年12月初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南昌大学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培养审批表》交所在单位。

二、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本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培养计划,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12月中旬前将审批表和单位审批意见统一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人事处结合各单位制定继续教育培养计划于12月底前集中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在1231日前反馈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其他各类形式的教育培养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昌大学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培养审批表》交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和盖章,行政管理人员需有分管校领导意见,副处级以上干部需党委组织部同意,专职辅导员需要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

三、由单位将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备案,人事处在5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工程实践培训、导师制教学技能实践指导、各类外语、计算机素质培训等由学校、各单位统一安排报名、组织培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由学校、所在单位全额或部分资助继续教育培养的教职工,学习前必须到人事处签订《南昌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继续教育培养,参加各类形式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该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接受学校和单位的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中止继续教育培养并停止费用资助。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遵守教育培训提供单位和南昌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出学习期间必须和所在单位、学校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保持联系和必要的沟通。

第十五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变更;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职攻读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取得学历学位,需要延期的。必须经个人申请,报所在单位同意,由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延期。赴国(境)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延期;

二、以(短期)单位公派形式出国(境)进修、访学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不得申请延期;

三、以国家公派或者(长期)单位公派形式出国(境)进修、访学及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确因学习计划需要的,必须经个人申请,报所在单位同意,由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出国(境)期限且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必须在留学期限届满前提前三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应脱产在职攻读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内,每学年减免本级岗位1/2教学工作量;在批准的延期期间必须全额完成教学工作量。学习期间必须全额完成本级岗位科研工作量。其它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期间要求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等福利待遇以资助培养费的形式发放,岗位绩效与业绩奖励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赴国(境)外知名高等院校攻读我国教育行政机构认可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等福利待遇暂停发放,待完成学业,持学位证书、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后,办理补发手续;岗位绩效与业绩奖励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二、以国家公派形式出国(境)进修、访学及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等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岗位绩效与业绩奖励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在批准的延期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等福利待遇暂停发放,待完成留学任务回校报到,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岗位绩效与业绩奖励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三、以(短期)单位公派形式出国(境)进修、访学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等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岗位绩效与业绩奖励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四、以(长期)单位公派形式出国(境)进修、访学及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从出国(境)的下一月起基本工资及基础绩效等福利待遇暂停发放,待完成留学任务回校报到,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岗位绩效与业绩奖励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回校后两周内应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报到,回校工作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一、完成学历、学位培养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以入档备案;

二、完成各类进修、访学及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学习期间的研究情况,并附上研究成果目录。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经费是学校用于教职工的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养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教职工攻读统招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按以下方式资助学费、科研启动费:

一、学费最高资助25000元(低于25000元的,按实际所需学费资助),超出部分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攻读外校统招博士研究生由学校第一年资助10000元,其余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支付。攻读本校统招博士研究生的学费由教职工本人先垫支培养费用,完成学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二、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视专业(学科)及立项情况确定是否提供科研启动费,具体金额面议;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不资助科研启动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位班,在取得博士学位后 (无博士学历),学校最高资助学费10000元(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所需学费资助),科研启动费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教师攻读外校统招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体育、艺术学科一次性资助培养费10000元,其它学科一次性资助培养费7000元;经学校批准,教师攻读外校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取得硕士学位,体育、艺术学科一次性资助培养费10000元,其它学科一次性资助培养费5000元;经学校批准以同等学历申请外校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一次性资助培养费4000元。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在职攻读本校统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专业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校已减免部分学费的,不再另给予学费资助。如学校减免的学费低于本文中规定的金额,按本文中规定的金额补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费、签证路费、体检费、出入境的国内住宿费(合计限报5天)及回国返校的国内交通费。

以国家公派形式出国留学为期12个月以上的人员,学校承担其外语培训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一次国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最高资助8000元,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所需住宿费资助。

以单位公派形式出国(境)访学、进修、做博士后研究的所需费用均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培养,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不予报销任何费用,擅自外出离岗学习者,学校停发工资及其一切待遇。

第二十六条 经费包干单位的教职工个人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其经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除经学校审批的各类校内学习进修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赴外单位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由教职工本人先垫支培养费用。完成学业后,凭结业证和相关证书按学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资助攻读统招定向硕士研究生、仅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应满5年;由学校资助攻读统招定向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应满8年;由学校资助攻读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在校服务期应满3年,并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如在培养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叠加。

第二十九条 参加脱产半年以上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 脱产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学习完成后的在校服务期为2年;脱产1年以上2年以下的,学习完成后的在校服务期为4年;脱产2年以上3年以下的,学习完成后的在校服务期为5年。如在培养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服务年限。

第三十条 由学校资助参加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其服务期按照学校资助的金额比照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校资助的额度所对应的服务期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按协议履行按期回校服务义务的教职工,须按照南大校发【1999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应在离校前返还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教职工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按时或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培养规定学业的教职工,应返还学校、所在单位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所称“(短期)单位公派”是指经学校同意由学校派出为期3个月以内的学习形式;所称“(长期)单位公派”是指经学校同意由学校派出为期3个月以上至2年的学习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资助学费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经批准同意已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按照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及事宜,仍按学校现有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